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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法律适用

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抗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当中的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而子女的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法律适用

案情: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抗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当中的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而子女的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的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上述两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如果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则由于本案当中被告尚未将物权转移给儿子,故被告是享有赠与撤销权的;而《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中没有关于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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