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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作者:刘倩倩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5期

摘 要: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而紧迫任务。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发展规模经营以及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37-02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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