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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信诚[2009]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1《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2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见附录2名词释义)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的开始4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费6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保险责任7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

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本条第(2)款情形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况之

一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

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

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8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故意造成的;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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