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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管辖劳动争议。另外,市仲裁委员会还应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劳动争议。

(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或虽在"三区"外注册,但坐落在"三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坐落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区、县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争议外,还应受理时效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1、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

2、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

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并且劳动合同中未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2.持股职工因分红问题发生的争议

3. 因购房款发生的争议;

4.因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费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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