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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凤、李娜、聂云芳、聂佩佩、李红军、李福宝、李盼盼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聂小凤、李娜、聂云芳、聂佩佩、李红军、李福宝、李盼盼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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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驻民三终字第505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华,男。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小凤,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云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佩佩,女。

委托代理人聂小凤,系聂云芳、聂佩佩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宝,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盼盼,女。

法定代理人聂小凤,系李福宝、李盼盼之母。

聂小凤、李娜、聂云芳、聂佩佩、李红军、李福宝、李盼盼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 (2007)上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 (2008)驻民三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又作出(2008)上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张新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华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聂小凤、李红军、李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新华与上诉人聂云芳、聂佩佩、李福宝、李盼盼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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