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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经济法 专题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订立

CPA 经济法 证券法 合同法 考点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专题

合同的订立

考点一、合同订立程序

(一)要约概念

1、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提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5、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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