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影响
作者:张怀印*
[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4 | 更新时间:2010-3-26 | 文章录入:fashi ]
引言
尼日利亚是非洲一个历史悠久的现代文明国家,是英属非洲人口最多、最富有的国家。尼日利亚于1960年10月1日获得独立,在此之前,她和非洲许多国家一样,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和殖民地。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中,英国法律制度和理念对尼日利亚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尼日利亚法律制度深深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尼日利亚在独立之后,石油产量巨增,成为非洲产油大国,尼日利亚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同时由于政治、语言等方面的影响,美国宪政模式在尼日利亚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探讨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发展产生的影响,以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英属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尼日利亚宪政发展的历程
从1923年尼日利亚制定了“克利福德宪法”算起,尼日利亚宪政经历了80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二)1960年至今,曲折的独立发展阶段。
(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
1914年1月1日,英国将其统治之下的“北尼日利亚保护国”与“南尼日利亚保护国”合并,正式建立统一的英属“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一个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最终形成并稳定下来。然而,直到1946年新宪法生效这一段时间里,尼日利亚宪政一直处于英国议会的控制之下。
1914年以后,尼日利亚建立一个訾议性的委员会,由30名成员组成,包括17名官员和13名非官方成员,后者中的4人由总督提名,以代表商业、船舶、矿业和银行业的利益。[1]
192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部新的关于尼日利亚殖民政治体制的宪法,该宪法由当时的英国驻尼日利亚总督克利福德制定,史称“克利福德宪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成立一个总督控制下的殖民地立法会议。当时这个立法会议颁布的法律只能在拉各斯地区和南部诸省实行,北部诸省的法律是由总督自己来颁布的。[2]这部法律承认了选举代议制的原则。这一成就是英属西非殖民大会各分会不得对各自的殖民行政当局施加压力的结果。[3]
二战以后,尼日利亚殖民地主义运动逐步走向高涨,英国殖民者与尼日利亚社会的矛盾日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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