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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赐金与徐红梅离婚纠纷一案

万赐金与徐红梅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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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336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万赐金,男。

委托代理人刘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红梅,女。

原告万赐金与被告徐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湘滇、代理审判员何洪波、人民陪审员陈阳轩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成经纶担任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赐金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在重庆相识恋爱,2000年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孩,取名万泽宇。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被告携小孩回四川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寻找被告及看望小孩,但被告父母均拒绝透露被告的出处,也不让小孩与原告接触。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徐红梅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婚生小孩万泽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万泽宇的基本情况。

3、湘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13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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