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
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
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
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
(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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