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宝律令
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于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内容体系包括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等。它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条文完备,结构严谨,法理清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集权制度。 2.御成败式目
日本镰仓幕府著名的武家法典,于1232年颁布,因制定于贞永元年又得名“贞永式目”。它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内容广泛,其主要目的式明确和加强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 3.御定书百条
即1742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制定的御定书《公事方御定书》,分治权主要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成,但议会、内阁、法院所享有的一定权力最终都集中于天皇。宪法还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形成军部独立于内阁行使军权的二重内阁现象。
(2)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该宪法没有使用近代宪法通用的“公民”一词,而采用“臣民”,这意味着臣民必须服从天皇,臣民尽义务是为了天皇,享受的权利也来自于天皇对于臣服的子民的恩赐。规定的自由权利范围较狭窄,种类也少,并且对自由权利作了较多限制性的规定。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近代的法律体系及推进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大权,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 ,发动法西斯侵略战争提供了可能。此为上、下两卷,因其下卷共103条而得名“御定书百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4.二重内阁
日本明治宪法体制下形成的由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等组成的军部独立于内阁之外行使军权的现象,日本学者称之为“二重内阁”。 简答
1.简述日本近代法的建立。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至1907年制定刑法典为止,其间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奠基时期。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至1875年明治天皇发布诏令,宣布渐次建立立宪政体时为止,是日本创建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这一时期在进行各种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对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改革。先后设立司法省和大审院,使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地方设各级法院专掌审判工作,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等刑事法规,改革刑罚体系,加强法律教育,翻译外国法律。所有这些改革, 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第二时期为法典编纂时期。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初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编纂了“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不符合当时仍留有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此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因此转而仿效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就是仿照德国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随后还仿照德国法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
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且更加接近德国法,同时,由于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保留有封建色彩的内容。
2.简述明治宪法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1889年颁布、次年实施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为“明治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其内容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天皇专制制度。宪法规定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说明天皇拥有国家主权并具有最高权威,确立了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规定“天皇使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虽然规定国家统
外,宪法条文简单,带有“纲目”式的特点,且运用诸如“安宁秩序”、
“善良风俗”等弹性词汇,为统治阶级在以后的宪法实践过程中进行任意解释留下了相当余地。明治宪法一直实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3.简述《日本国宪法》的制定的背景及其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以后,日本实质上处于盟军的控制之下,
1945年10月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授意之下,日本政府着手进行新宪法的制定工作,但其起草的宪法草案本质上仍维持明治宪法的专制体制,因而遭到盟军的否决。于是,由盟军总司令部政治局起草了宪法草案,并送交日本政府。虽然当时日本当局对此十分不满,但迫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不得已采用此草案,并正式通过、颁布了《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的宪法,条文采用口语体的形式。其内容特点有:
(1)否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天皇,确立国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从而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否定了明治宪法确立的以天皇为中心、主权属于天皇的国家政治体制。宪法不仅在序言中明确了国家主权原则,而且规定了国民行使主权的基本制度,规定了一些国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制度。
2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宪法不仅在序言中宣布日本国民希冀和平、维持和平的愿望,而且还以专章对“放弃战争”作了具体规定,即“日本国民衷于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3)扩大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与明治宪法相比,现行宪法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条文数显著增加,宪法规定的国民的自由权利范围较广,并规定国民的权利是现在和将来都不可侵犯、剥夺的永久权利。
(4)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牵制。规定内阁是国家的最高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在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须总辞职。 4.简述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封建性。
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又被称为“明治民法”,它虽然是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但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内容,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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