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什么是国际商法
商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因此,也可以说,商法是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国际商事组织:个人、合伙、公司
(二)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原属同宗,同为私法和实体法的范畴。
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是从民法中逐渐分立出来的,它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不统一,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制度(德、法、日等);而有些国家则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瑞士、意大利、荷兰等)。
在英美法系,本来就没有民商之别,它们是以判例作为其法律渊源的,用判例法来调整民商法律关系。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联系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贸易领域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与国际贸易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
1、主体不同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国际商法的主体只能是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如公司、合伙等商事组织或个人,而不能是国家。
2、性质不同
在国际贸易法中,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也有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
而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又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
传统的国际私法属于冲突法,其任务主要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即主要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正确的冲突规范。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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