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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摘要种子质量问题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假劣种子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为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假劣种子;法律责任;种子质量

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则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则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途径[1]。《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假种子包括5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假种子是“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的,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统一认定为假种子[2]。

2劣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假种子。

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3种犯罪行为,《种子法》的这一款规定,拓宽了过去单一凭国家种用标准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这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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