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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工,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机构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环境监控机构职责:

(一)编制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织制定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辖区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组织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会同同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对通过验收的资料统一备案;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监督数据传输网络连通稳定性;

(五)分析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成果。定期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编制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定期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排放达标率等运行情况数据,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确定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

(二)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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