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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2011.9.7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各该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的各该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团的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六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构成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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