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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相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竣工测量总图);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如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管线测量成果和控制成果。

  对于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业区、厂区、校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坐标和高程一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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