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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10月30日 15时42分 175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地下管线”
 “档案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工业设施等地下管线)以及城市人防、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项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电力、电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或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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