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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58号)的要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因管理不善,致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研、军事禁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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