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搜网 文档下载 文档下载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搜索 请输入内容:  
 导航当前位置: 文档下载 > 所有分类 > 医药卫生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投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198

安徽医学 2010年第31卷第3期 AnhuiMedicalJournalVo.l31.No.3,Mar.2010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张大有 王尚柏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do:i10.3969/.jissn.1000-0399.2010.03.002

1 引言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6(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共12章,除第十二章为附则外,在编写结构上把其它11章分为两部分:1至4章为第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规定的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问题;5至11章为第二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这种结构方式,既有逻辑性,又有可操作性,便于公众的理解和执行。

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宣传和学习,帮助广大医务人员了解医疗损害责任有关条文的基本含义,规范医疗活动,依法防范医疗纠纷,本文限于篇幅原因,仅就医疗损害责任一章,遵循条文的排列顺序,言简意赅地指明法条要点,提纲挈领地阐述条文含义。2 医疗损害责任条文要点和含义

2.1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有以下几个要点:

2.1.1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0原则。

2.1.2 依照本条规定,医疗侵权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而且损害后果是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损害是由于侵权主体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必须构成因果关系。

2.1.3 损害指的是按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损害,不包括实施正常的医疗行为无法避免的患者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2.1.4 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再适用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关于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

2.2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0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0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以下几个要点:

2.2.1 本条基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参考了国外/知情同意0规则。

2.2.2 本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应尽/说明义务0是指/注意义务0,而不是指/高度注意义务0或/专家的注意义务0等概念。

2.2.3 医务人员必须在诊疗活动中履行/说明义务0,通过患者知情同意并取得书面同意,使其医疗行为被/排除违法性0。

2.2.4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说明义务0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

2.3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重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

作者单位:230061 合肥 安徽省医学会

通信作者:王尚柏,wsb@163.com.cn,主任医师,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安徽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室主任,安徽省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所

长。研究方向,医疗技术鉴定和医学管理。

第1页

你可能喜欢

  •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 侵权责任法课件
  • 侵权责任法案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传染病防治试题及答案
  • 医患关系论文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热门文档

相关文档

站点地图 | 文档上传 | 侵权投诉 | 手机版
新浪认证  诚信网站  绿色网站  可信网站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本站所有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等其它行为请联系我们.
文档下载 Copyright 2013 doc.docs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5022310号-9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mai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