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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淄政办发〔2005〕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淄政办发〔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作如下补充:

一、2005年3月31日前,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2005年4月1日后,一并施行下列补充条款: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包括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根据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失地农民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可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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