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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背景下私募基金法制化的加强——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

“大资管”背景下私募基金法制化的加强

——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

彭鹏

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力自发改委移交至证监会后,证券监管系统首次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反映出监管层将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的决心和力度,也标志着“大资管”背景下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法制化的全面加强。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的主要特点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证监会据此授权协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至此,协会具备了办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的法律基础。与《基金法》的规定及此前发改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实践相比,《办法》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登记备案的范围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到所有“投资基金”。如前所述,协会具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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