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半挂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钱的违约金。
二、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车上审车、保险违章及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六、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一份,签字生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保证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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