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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人口发〔2008〕59号)

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以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

特别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财政、残联、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把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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