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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遍性上丰富中国现代化历史经验

在普遍性上丰富中国现代化历史经验

──以清末民初权利话语的现代化个案为中心

作者:金德万

一、话语普遍化中语义的现代性转型

2004年岁杪,在人民法院的名称中要不要取消“人民”而迳称“法院”的问题上,掀起了一场不小的波澜。事情缘生于某个知名的法学家在受托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时,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始料未及的是,这位法学家的谈话引发众人的愤慨与怒火。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以严厉的措辞断然否定了这一改革建议,明确表示将永远保持法院的人民特色。在此之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纷纷将自己机关名称中的“人民”二字取消,却并未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乃至于取消“人民”二字的机关名称为人习焉以为常。人民、市民、公民乃不同的概念,保持法院的人民特色并不必然要求法院前须冠“人民”二字。“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并无本质之区别,乃因“人民”过于抽象和政治化,而改用“公民法院”或简称“人民法院”,在立法上亦无不当之处,实质涵义亦不至发生变化。这次以取消“人民”二字引发的风波,乃在于法学家缘时不当的谈话,至信息传递不对称而以失败告终。

时间再向前溯一百年,梁启超在清末民初有关意识形态生成的一些敏锐的叙述仿佛历史的一次预演。他说:“一二年前,闻民权而骇者比比然也,及言革命者起,则不骇民权而骇革命矣。今日我国学界之思潮,大抵不骇革命者,千而得一焉;骇革命不骇民权者,百而得一焉……”(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J].新民丛报:第17号,1902-10.)任公此处革命者,非“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义大矣”(周易正义:卷五[M].脉望仙馆,1887.13a)之“革命”,乃英文revolution之革命,而“民权”者,亦非民之权变,(“既有利权,又执民柄”《左传 襄公二十三年》),乃民有、民享、民治之民主基础的人民之权利。所谓民主,亦非“民之主”(“天惟时求民主”《尚书》),而是“人民作主”的democracy之民主。

回望已然过去了的一百年,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经历的革命与变化真“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针对意识形态中特定言说方式在时移事易中意义的变化,通过追溯具体时、地、人使用这一语言词汇的情况,辨析有关的符号、事件、机制等历史因素的互动,考察其间不同社会文化特征的撞击、回应、交融等情态,及至确定其历史的轨迹与意义,由此而分析话语意义及其附载的思维模式、民族心理、历史心态变更的内在脉络,以期揭示思想史发展的内在隐秘层面,发覆前人而获取新论,这就是话语分析的研究方法。话语分析本是文化语言学的重要操作方法,二十世纪以还在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和社会交往理论的裹挟之下,乃大行于世。所谓话语discourse,一般表现形态以语言学概念说,指的是比单个句子更长的一个语句序列,乃以一些句子或陈述作为其最小单位。在现实生活中,话语的表现形态早已超出语言学范围,包括文本的、跨语际交流的,乃至言说姿势均可视为话语的言说方式。对话语分析来说,须考虑参与话语的谈话者和聆听者,以及话语发生的特定时空条件、社会文化环境、历史语义演变,这些亦即所谓语境者。在当代欧洲大陆哲学中,话语被看作是维护社会与政治实践的合法性之基础,这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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