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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和出路

县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和出路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维护********的重要手段。我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自一九八四年成立以来,致力于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持********,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创建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入,近几年来,我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出现了一些时代发展和实际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践行科学发观,挣脱旧的思维桎梏,开创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新局面,已成为我们每一个物价干部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检查力量比较薄弱。我县国土面积达3583余平方公里,辖9乡8镇279个村,43.87万人,而目前在编检查干部仅有七人,检查力量薄弱,物价监督工作不能到位,特别是对广阔的农村,监督检查存在盲区。而且,由于物价局机关的人员编制少,人手不够用,从检查人员中调整部分人员充实到局机关从事价费管理、价格信息监测等工作,目前实际在岗的检查人员只有4人,很难承担起全县城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价格矛盾调处、价格监督检查任务等繁重的工作任务,只能哪个葫芦浮出水面按哪个。

(二)、价格法规尚不完善。虽然国家出台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基本保证了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有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价格欺诈、暴利、囤积居奇、合谋涨价等复杂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缺乏具体、明晰、便于操作的配套规章,使得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价格矛盾难以界定,处罚就更无从谈起。如:对于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经营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虽然明确由县以上物价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但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却是国家计委颁布的,而办法则是省政府发布的,按照法大于规的原理,依据《办法》定罪,再依《规定》量罚显得不够严密。几年前我县在查处一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职能强行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检验费时,处罚文书引用了《价格法》和《价格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被处罚相对人以检验费不是商品价格,不适用《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而告上法庭,虽然最后对方主动撤诉,但它却提醒我们法规还有待完善。再如对暴利查处虽有规章,因许多产(商品),特别是市场调节价商品,其购进价格、社会平均成本很难确定,是否为暴利就难以定论,导致我们在查处这类价格违法行为时底气不足,不敢担风险。

(三)、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一是思想观念陈旧。一种认识为:检查工作是笑脸贴冷脸、青眼看白眼,一年四季走城镇、串乡村,风中雨里奔波劳累,没什么油头,查商户、罚企业,一天到晚净给人挑刺,处处得罪人,出力不讨好。另一种认识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限制经营者的条款越来越少,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路子越来越窄,是朝阳变夕阳。面对目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主体自主形成,有限的重要商品(能源、稀有金属)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权又在省、市物价部门,法律调节价格的力度明显变弱的新形势,感到有些无所适从,对放开商品的价格报有可管可不管的模糊认识。二是知识结构老化,我县物价检查干部多是半路出家搞物价,来到物价检查部门以后又很少有机会去学习培训,知识结构单一、更新缓慢,真正懂经济、懂财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很少,物价检查人对价格政策及相关法规学习、掌握的也不够牢,理解不深,检查办案有时现查文件现翻书,既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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