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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 行)

教高字[2003]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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