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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2003]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律商网注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三十二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关总署令[2003]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3]第105号 2003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375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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