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二章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国内法
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
义务的法律
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
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1、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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