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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综述

上海市律师协会近日组织有关专家和执业律师,在律协35楼会议室,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研讨。

与会律师普遍认为,近年来的婚姻案件呈现复杂多变的趋势,包括在过错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方面,都和以往有显著不同。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二)》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实践中审理案件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会上,针对个别条款,与会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第三条 :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

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实践中虐待、遗弃等的证据收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若不离婚共同财产都系由一方控制,则该方可能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利益都系一方享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不公平。有时只能通过离婚才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

并且“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内容不太详细,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因此,有律师建议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私自处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损害或可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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