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胡蔚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 5 0 o 6 1 )
是【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体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引起国内经济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并不矛盾的。
经济法等上层建筑的变化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 .使中国从容应对 WT O带来的冲击 .二者 调。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
必须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和作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协和综合两个方面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 f - J x ̄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协调进行的,但彼此问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 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 W T 0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
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 程。 W T 0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不合理。
就目前来看,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 _ f i场规制法的协整。 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立法目标的协调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一
、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国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经济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 必要。
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 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 T f _『场者设置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理念。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划,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 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范 (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之
法等经济
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间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 念。
二、法律原则的协调
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
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控制原则、 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 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
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 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 W T 0带来的经济和法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经济法范畴。 律上的冲击。 参考文献: 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 1] f - - ̄ - . WT 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U】冲国法学, 2 0 0 0 . 公益为基本尺度。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 f u 【 2】沈敏荣 . WT 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U J .现代法学, 2 0 0 0 . “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 3】王家福 . WT 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Ⅱ】 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
中国法学 . 2 0 0 1 . 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入世后,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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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作 者:王雪姣 指导老师:刘辉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08 级经济法学,410128) ···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入世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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