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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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