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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2008-8-1 15:23:48 点击:37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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