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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关系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的实行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

(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具体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同时又可分属其他几个法律部门。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法律部门不同于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⑧资源环境保护法;⑨诉讼法。

四、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

1.法律原则的分类

(l)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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