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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2012司法考试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选举法是历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之一,下面为大家整理了2012司法考试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读者可作这样的记忆: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此处选举是指选举人大代表,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1)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2)选举期间在国内。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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