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化探析
毓粼
一馨然
汗 消费者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应该从源头规制商家如果发现商家做虚假广告,发现一个制裁一个比如说,有一个经营者在某电视台做了虚假广告,那么可以由相关主管机关做出裁定,责令其在相同时间段广告长度以及同等级别对其此前的虚假广告做 出澄清 四结语月
1修改广告法如在法律中明晰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这样才能更好的规制所有的虚假广告行为 2加强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具体可以包括:一是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该规范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对广告审查员进行法律培训,指导其建立健全广告义务承接登记审核等各项制度二是落实媒体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即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发布广告的意识和责任三是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媒体单位积极主动审查广告的
内容,促进其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 3加强广告发布中动态管理监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卫生行政中药管理部门也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及时对这些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整改三是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4强化广告发布后的依法查处工商及相关部门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公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因为一个虚假广告发布之后,实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能很多,也并不是每一个 (上接第 1页) 0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在于用法律减小对私募
法律规则来源社会生活实践,但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而法律的规制一般是相对滞后的,所以面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发生的新问题,应该及时寻找解决问题办法而不是采取一棒打死的态势刀本无错,其错在人,作为宣传工具的广告,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使用它的人只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工作,规制人们的行为,才
能发挥广告原本的效力! 参考文献
[l]刘继峰: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的8(5),第 14一 151页 6[2应飞虎:对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分析,法学念刀 ),第 8一如页 7(3 1 3曾味梅:论商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刃 X (l)第 89一 95页 4黄娜:以三鹿奶粉案为例一再谈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 9( l),第 13压 1犯页 ) X[5]陈趁:明星广告的广告责任分析,人民法院报, 2的7一 0一 1 4 a 9[6]宋亚辉:广告荐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一针对广告法雌订征求意见稿)第 6条的研究,现代法学, 2咖 (5第 6一7页 0 ) 8 7
证券投资基金限制的随意性,增进其自由的安全性,并缩小国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直接控制范围,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当体现一种保护消极自由的价值取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其隐蔽性流动性和自由度更强,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制度难以跟踪其运行过程并对之有效约束,因而其活动往往比受国家管制的公募基金具有更强的市场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对民间习俗和惯例的依赖,行为人更倾向于以私力救济为主,救济方式具有很强的选
择性,公法因素很少,而私法因素很多因而,对其立法监管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效以免立法资源浪费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化的路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出发点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与发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势,基于此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宽松监管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化路径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市场准人制度的规范,二是发行方式的规范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第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市场准人国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准人监管较为宽松,对其实行豁免注册制度最重要的原因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用程度高,投资者成熟并具有 自我保护能力而在我国信用制度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基金准人仍需要监管力量的干预,因此建议采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进行形式性审查第二,投资者的市场准人私募证券基金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制定特殊的投资方式,其运作周期较长,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投资者的市场准人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具备较高的风险承担能 力
对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作明确的限制,以期协调各方当事人地位的非均衡状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具有丰富的投资分析经验与投资技能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而成的投资基金,在判断是否为非公开发行时,需考虑基金的发行方式和投资者人数方面的因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是判断非公开发行的主要依据,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募集的主体,规定不得使用的广告和宜传方式投资者的人数是判断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的非公开发行方式的又一依据,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的立法中,需要考虑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有限定人数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高风险的投资,虽然投资者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投资失败的影响可能造成基金市场的不稳定,危及金融安全此外,如果私募的投资者人数不设上限,人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便与公募基金无异因此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限制投资者人数实属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 1曹晓燕:论私幕基金监管立法,法学 20 5年第 4期. 0[2艾娅:政协委员建言:加快私幕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进程,国际融资 2 X场年第 4期[3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 20 8年 0第4期阵]汪振江,独家基:私募基金监管
立法的制度架构中国商法年刊 2( 8年,第 48一489页 ) X 2[5]周晓刚: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证券市场导报 2( 1] X 年第4期.
第三,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人
借鉴国外监管经验,通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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