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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1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 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 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 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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