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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注意事项

关于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注意事项

公司各位员工股东:

2011年5月26日,各位员工股东在公司IPO前所持有的股份将解除限售,现将限售股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汇总如下,请各位员工股东注意:

一、 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见附件一)

二、 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标准为: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注意:解禁日期之后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转让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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