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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经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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