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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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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

5、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6、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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