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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68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

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现场供气”模式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相关条款,仅需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供气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县级安监部门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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