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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

1992年10月5日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第17号决定

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正补充第484号政令 2011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正补充第1994号政令

第1章 外国人企业法的基本

第1条(外国人企业法的使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企业法贡献于通过外国人企业的创设运营,扩大发展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经济协力和交流。

第2条(外国人企业的定义)

外国人企业是说外国投资者投资创设企业运营所必要的资本的全部,独资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3条(外国人企业的创设部门和创设禁止对象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以电子工业,自动化工业,机械制造工业,食料加工工业,被服加工工业,日用品工业和运输及服务为首的各种部门创设运营外国人企业。

给国家安全阻碍或技术落后的企业不能创设。

第4条(投资保护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资本和企业运营中的所得。

第5条(外国投资者的法规遵守义务)

外国投资者必须尊重和彻底遵守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可做对人民经济发展有阻碍的行为。

第6条(法律适用对象)

此法适用于定的地区创设运营的外国人企业。

第2章 外国人企业的创设

第7条(外国人企业创设申请文件的提出)

外国投资者要创立外国人企业时,必须向投资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创设申请文件。

企业创设申请文件包含写明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总投资额和登记资本,行业,员工数,保留期限等事项的企业创设申请书和章程副本,经济技术盘算算书,投资者的资本信用确认书等。

第8条(外国人企业创设申请的审议,企业的创设日)

投资管理机关接收外国人企业创设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议,认可或否决企业创立。

认可企业创设时,签发外国人企业创设认可书,否决的话,向申请者发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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