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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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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5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5日,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8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宁夏灵武运输项目的物流运输服务,该项目总运费155000元。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付任何运费,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1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本诉第1项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实际完成316件货物运输工作,以合同运费总价除以356件得出每件货物运价,按比例计算即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37584.27元。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从案外人上海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承接运输业务,委托原告承运356件货物,运费总计155000元,双方约定根据运输回单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实际已为被告承运316件货物。被告认可原告关于运费的计算方式,同意支付原告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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