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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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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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