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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权利和义务

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将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在校学生专科大三,本科大四才能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每五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统考试点地区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广西、山东、山西、安徽、贵州、江苏、吉林、陕西13个省份。

以下为文章详情

第二章 教师权利和义务

考点归纳

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3.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重点归纳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 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一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 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 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 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 利。

3.指导评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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