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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统计纸质申报单管理的通知
黑汇发〔2008〕41号
省直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我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纸质申报单的管理,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6〕57号)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汇发〔200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间接申报纸制申报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纸质申报单管理,建立银行对纸质申报单的抽查制度。
  (一)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及时装订并妥善保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
  (二)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三)省直外汇指定银行要对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报送的各类纸质申报单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核查。外汇局也将依据留存联抽查银行各类申报单的准确性。
  1.纸质申报单准确性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错用申报单;是否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子数据)笔数、金额和申报内容一致;申报单的填写是否准确、全面、规范,有无存在漏项或串项情况;是否有纸质申报单而无电子数据或者有电子数据而无纸质申报单的情况等。
  2.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月哈尔滨市辖内上报纸质申报单的核查,核查申报单应在各分支机构和各单证种类中随机抽取,避免集中某个分支机构或某类申报单。核查申报单的笔数应不少于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申报单总量的5%。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申报单无需核查。
  二、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的报送要求
  (一)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分局国际收支部门。银行核查过的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应按相关要求加具封面(见附件1)另行装订后报送省分局国际收支部门。对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分局相关部门。
  (二)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纸质申报单报送情况,填制《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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