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4、国际编纂:是指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化的法典,即为国际法的编纂。
5、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7、国际法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由此产生产生了两个学派:一是国内优先派(德-范恩、考夫曼、耶利而克等);二是国际法优先派(有规范学派-凯尔逊、菲德罗斯等;连带学派-狄冀、波利提斯等)
8、国际法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英-奥本海、费茨摩里斯;意大利-安茨洛蒂;法-卢梭)
9、自执行条约:指条约中明确表示或按其性质不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选在国内生效的重要条约,如美国采用此做法。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对此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回答,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后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法国博丹是最早提出国家主权,是该学说的重要创造人)。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因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的目的,或与以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指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
6、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关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别,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
8、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的权利。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发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3、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的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4、复合国: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5、身合国: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一个国家联合,但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6、政合国: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联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
★7、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帮成员组成的国家联合。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帮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其成员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8、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其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9、附属国: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10、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牌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2、国家的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要的重要标志。
★13、国家的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其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
★14、国家的自卫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15、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之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三、名词解释 1.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指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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