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 导读: 导读: 法律教育网为提高 2011 年考生成绩,特推出:2011 年司法 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系列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能顺利 通过考试。欢迎有不同看法或更好资料文章的网友请到法律教育网司考 网校论坛交流分享。 「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 条;《继承法》第 2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2、45 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 据此,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 《继承法》 28 条) ( 第 。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 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 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继承法》第 28 条及第 10 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 4 份,即乙、丙、丁各一份, 预留一份给胎儿。 但问题在于, 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 在胎儿出生时, 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 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 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 45 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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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第十条 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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