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保函010--A
履约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小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1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将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受益人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声明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受益人无须作出进一步证明并由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承受的任何索赔、诉讼、费用、成本或开支等。
(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以下地址: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的,本保函无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热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