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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4]71号)

滨州城市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4]71号)

滨政发〔2004〕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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