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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函(工商局)

发给工商部门的函,公共场所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函

市工商局: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省卫生厅根据授权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卫监督秘[2011]220号),为便于贵局开展公共场所经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候诊室、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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