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贵州省)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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